原副標題:指出肉類紙盒標示濃度與電阻率相違,顧客控告明確要求肉類公司索賠0.01元。高等法院裁決全力支持顧客提倡,肉類公司遂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監督管理。法官經細細審核,辨認出裁決因有失當——1一百元訴訟案該行政訴訟也要行政訴訟
姚雯/漫畫書
原告贏了只明確要求索賠1一百元的訴訟案,原告卻不愿為1一百元讓步,提出申請重審被否決后,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監督管理。近日,這起出現在某肉類公司與顧客黃某間的索賠紛爭提出申請監督管理案,經蘇州市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深入調查并司法機關行政訴訟后,高等法院經重審撤消了原裁決。
標示與電阻率相違
肉類公司六萬美元1一百元
2018年12月,黃某在網路上買回某肉類公司(以下簡稱肉類公司)綱簾棗商品若干個,商品包裝上依次標明棗夾花生碳水化合物濃度為9.4克/100克,蔥棗夾花生碳水化合物濃度為19.2克/100克。2019年9月,黃某以蘇州某辦公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為名委派某肉類質量服務站依次對案涉棗夾花生進行檢測。檢測調查報告表明:棗夾花生碳水化合物濃度為22.4克/100克、蔥棗夾花生碳水化合物濃度為23.4克/100克。
2019年9月5日,黃某以肉類前述碳水化合物濃度與紙盒標明的碳水化合物濃度相距非常大為由維持原判高等法院,允諾高等法院維持原判肉類公司索賠其0.01元及肉類檢測費400元。肉類公司對黃某提供更多的檢測調查報告的準確性、科學性未予普遍認可,并提供更多了適當商品的獲證歷史記錄及第三方檢測調查報告,印證其商品合乎商品條碼上的碳水化合物濃度。瓶胚質量檢測設備
高等法院審理指出,根據《肉類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肉類營養條碼通則(GB28050-2011)》第6.4條規定,在商品保質期內,碳水化合物濃度允許的誤差范圍應小于等于120%標示值。肉類公司雖對黃某提供更多的《檢測調查報告》的準確性、科學性未予普遍認可,但其提供更多的獲證歷史記錄及檢測調查報告等與案涉肉類均不是同一生產批次,不足以推翻黃某的《檢測調查報告》,高等法院因此對黃某提供更多的《檢測調查報告》予以普遍認可。因案涉棗夾花生及蔥棗夾花生檢測出的碳水化合物濃度超過標示值的120%,相違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濃度標準,高等法院遂作出一審裁決,對黃某的訴訟允諾予以全力支持,裁決肉類公司索賠黃某0.01元。
提出申請監督管理
審核辨認出裁決因有失當
裁決生效后,肉類公司不服,向原審高等法院提出申請重審。2020年4月,高等法院作出裁定,指出原審裁決并無失當,否決了肉類公司的重審提出申請。肉類公司仍然不服,向原審高等法院所在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監督管理。
高等法院的裁決主要是基于黃某提供更多的證據,即《檢測調查報告》。從表面上看,檢測數據與肉類紙盒上成分濃度的標示數據確實相違,似乎肉類公司理虧,況且黃某只明確要求1一百元的索賠,對肉類公司的懲罰也只是象征性的。但肉類公司不服裁決,表示要堅持維護公司的權益。蘇州市無錫市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案件承辦人姚俊峰表示,肉類公司提出申請監督管理看起來有點小題大做,但公安機關經過細細審核,辨認出用于裁決的證據確實存在瑕疵。瓶胚質量檢測設備
辦案法官經深入調查查明,黃某提供更多的《檢測調查報告》缺乏證明力。根據相關規定,對于營養素濃度不穩定或原料本底值容易變動的肉類,應增加檢測批次,保證標示數據的可靠性,對抽樣量也有適當的最低標準。肉類公司對其商品進行標識,系基于上述方法的檢測結果。而由原告黃某提交的某肉類質量服務站所做《檢測調查報告》和雙方的《委派檢測協議書》,均無法確定送檢樣品是否為原物、包裝是否完好、是否合乎紙盒上列明的貯藏條件,且系單次檢測,檢材量也不足,故該《檢測調查報告》碳水化合物濃度數值的準確性不能認定。
審核還辨認出,原告沒有及時向肉類安全監管部門投訴,也沒有及時向高等法院提控告訟,在高等法院受理其控告時,案涉肉類已經超出肉類保質期,無法在訴訟中再次檢測適當碳水化合物,原審卻將這一舉證不能的后果判由肉類公司承擔也有失公平。
法官指出,肉類中碳水化合物濃度受許多因素影響,比如農作物生長的地理維度、光照、土壤、雨水、生長時間等,故而不可能明確要求每個批次的商品前述濃度與標示濃度完全一致。但從保護顧客利益考慮,應盡量明確要求真實客觀,我國采用了允許誤差范圍的具體數值形式表達碳水化合物濃度。根據相關規定,肉類碳水化合物濃度具體數值可通過原料計算或商品檢測的方法獲得。根據《肉類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肉類營養條碼通則(GB28050-2011)》第6.4條釋義,判定營養條碼標示數值的準確性時,應以企業確定條碼數值的方法(計算法或檢測法)作為依據。在碳水化合物出現爭議時,有必要明確要求肉類生產企業說明明確標示值的依據,并依據國家規定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直接根據一次抽檢調查報告即認定案涉肉類條碼相違合規定顯然不妥,更何況商品樣本的保存方法亦極有可能影響檢測的準確性。瓶胚質量檢測設備
提出行政訴訟
高等法院撤消原審裁決
2021年4月15日,經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檢委會討論,以原審檢材是否真實及合乎明示的貯藏條件存在疑問、檢測方法不對等理由,司法機關向無錫市中級高等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雖然一審裁決索賠金額很小,但全力支持裁決的證據缺乏證明力,而且當事公司當時正準備上市,訴訟結果會嚴重影響當事公司信用,對其后續的經營必將帶來很大的負面作用。無錫市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副主任張英姿介紹說,原告的訴求其實并非只有索賠1一百元那么簡單。經查,黃某自2018年以來就案涉商品碳水化合物標識問題,已在全國各地投訴、控告達40余次,雖然本案控告僅明確要求索賠1一百元,但當事公司正準備上市,黃某在控告前曾向肉類公司索要高額經濟補償以換取和解。因而,黃某的打假動機也值得懷疑。瓶胚質量檢測設備
接到人民檢察院的行政訴訟書后,無錫市中級高等法院經審核作出裁定,指令原審高等法院重審。
原審高等法院重審指出,黃某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案涉棗夾花生中碳水化合物濃度超過其標識,肉類條碼存在瑕疵也并不必然導致肉類安全問題;黃某沒有證據證明案涉肉類安全性出現了實質性改變。黃某提倡案涉商品可能對患有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三高癥狀的人群造成損害,但是高等法院指出黃某本人并未受到這種損害,也無權代表不特定的其他顧客提倡索賠權利,因此訴訟主體不適格。
2022年1月21日,原審高等法院作出重審裁決:撤消原審裁決,否決黃某的全部訴訟允諾。裁決作出后,當事人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案重審裁決已出現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訴訟打假需要規范的證據全力支持
肉類安全法對肉類安全的定義是指肉類無毒、無害,合乎應當有的營養明確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中,涉案商品系由紅棗、花生、蔥這些自然作物制成,這些自然作物所含碳水化合物本質上是無毒、無害的,通常是以是否腐敗、變質作為肉類衛生標準。花生、蔥均屬于高碳水化合物肉類,食用后容易過多攝入碳水化合物屬于一般常識,即便碳水化合物前述濃度超過標識濃度,但只要在一定范圍內,不會對顧客的健康安全造成根本上的損害。瓶胚質量檢測設備
當前,隨著顧客對肉類品質的明確要求不斷提高,不少肉類生產廠家都會在商品說明、肉類條碼上作出商品質量標識,承諾的質量標準一般都高于國家肉類安全標準。而肉類碳水化合物的正確標示,對于顧客知情權的實現以及作出正確的商品評價有著密切聯系。對于肉類未達到生產經營者承諾的質量標準但合乎肉類安全標準的,應通過監管部門深入調查原因,若是生產經營者存在故意,以次充好,構成欺詐,顧客可以根據顧客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提倡懲罰性索賠;若是由原料質量波動、工藝參數控制不夠等偶發、客觀因素所引發,則屬于一般違約行為,顧客可以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提倡經營者承擔責任。
在具體維權過程中,顧客應加強證據意識。本案中,黃某訴前對涉案商品自行委派檢測,難以保證鑒定樣本取樣的科學性和鑒定過程的公正性,證據的證明效力大打折扣。因此,對于廣大顧客來說,在懷疑肉類成分標識不準確時,應妥善保管肉類樣本,及時向肉類安全監管部門投訴、舉報,由肉類安全監管部門進行深入調查。如果向高等法院提控告訟,也應盡量選擇高等法院委派檢測的方式,以保證鑒定結果的科學性。瓶胚質量檢測設備
需要提醒的是,公民打假雖對促進生產經營者提升肉類安全質量具有積極作用,但如果僅針對條碼、說明等肉類包裝外觀形式上的瑕疵,而不涉及實質性的肉類安全問題,就對肉類生產企業不分危害程度地控告追責,不僅會挫傷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甚至會對企業的經營與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比如在本案中,黃某的訴訟雖然只提倡1一百元索賠,象征意義大于經濟處罰,但其勝訴結果勢必會對并未辨認出有實質性的肉類安全問題的生產企業造成負面影響,這種負面影響對于正準備上市的企業來說幾乎是致命的。
維護良好的肉類市場經營秩序,應以監管部門為主,顧客監督管理為輔,充分發揮各類主體的監督管理作用,形成社會共治合力,從而督促生產經營者提升守法意識、加強行業自律,不斷提高商品質量。公安機關在受理此類訴訟監督管理提出申請、司法機關深入調查的過程中,應以精準監督管理理念為指引,堅持客觀公正立場,準確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對案件事實進行深入審核,對在案證據嚴格把關、細細甄別,在凈化市場、維護顧客合法權益和營造公平有序市場經營環境間,做好統籌兼顧。瓶胚質量檢測設備
(蘇州市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張英姿)(雒呈瑞 陳浩 張英姿)
(檢察日報)